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营业执照、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的,汇总报***。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更换微处理器、******芯片、通信模块的; 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第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