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1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1务院批准。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专项规划的编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专项规划的编制***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不予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1民***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1民***指1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1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应当从按照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库内的相关***的***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1民***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1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1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明确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环境要素组成环境的结构单元,环境结构单元组成环境整体或称为环境系统。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1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1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1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