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证模式选择:3.1认证的基本模式: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3.2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体现在获证后监督环节。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本模式。必要时,还可增加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
8.5.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