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举办热气球竞赛的***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二) 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 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实施方案;
(四) 有能力提供与竞赛规模相符合的经费和器材;
(五) 具备热气球竞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热气球竞赛和表演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一致。未经国务1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热气球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 飞行员参加竞赛和表演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中国航协会员,并按时交纳会费,遵守协会章程;
(二) 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热气球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三) 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E级以上热气球飞行员证书;
(四) 持有活动期间有效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