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1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3歌舞***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