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绵城市规范要点
湿塘(雨水调蓄,有雨水再用的调节容积)
(1)进水口和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消能坎等消能设施,防止水流冲刷和侵蚀。
(2)前置塘为湿塘的预处理设施,起到沉淀径流中大颗粒污染物的作用;池底一般为混凝土或块石结构,便于清淤;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很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前置塘应设置清淤通道及防护设施,驳岸形式宜为生态软驳岸,边坡坡度(垂直:水平)一般为1:2-1:8;前置塘沉泥区容积应根据清淤周期和所汇入径流雨水的SS污染物负荷确定。
(3)主塘一般包括常水位以下的持久容积和储存容积,持久容积水深一般为0.8-2.5 m;储存容积一般根据所在区域相关规划提出的“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确定;同时,在系统总结前期研究基础上,出版了国内首部城市雨水领域专著《城市雨水利用技术与管理》,其中提出的很多雨洪管理理论和技术为今天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具有峰值流量削减功能的湿塘还包括调节容积,调节容积应在24-48 h内排空;主塘与前置塘间宜设置水生植物种植区(雨水湿地),主塘驳岸宜为生态软驳岸,边坡坡度(垂直:水平)不宜大于1:6。
(4)溢流出水口包括溢流竖管和溢洪道,排水能力应根据下游雨水管渠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排水能力确定。
(5)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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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管/渠
(1)渗管/渠应设置植草沟、沉淀(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2)渗管/渠开孔率应控制在1%-3%之间,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于20%。
(3)渗管/渠的敷设坡度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4)渗管/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包透水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宽度不应少于200 mm。
(5)渗管/渠设在行车路面下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700 mm。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1.0版本
早期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大部分规划基本都是以住建部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开展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评价、目标、分区与管控、近期建设***等8方面内容。基本工作思路主要是以住建部印发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作为目标导向,通过识别海绵城市建设的现状基础和主要问题,在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框架下确定规划目标与主要任务。在广东省层面,2016年,省人民i***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然后通过分区管控、分项规划、分类实施三方面落实各方面的目标与任务。分区管控是按排水分区进行年径流总量控制总目标的逐级分解,广东省的目标基本是70%,将这个目标分到排水分区以及控规管理单元;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展,研究方向在城市雨水相关领域全方面开展:城市径流污染输送规律及控制技术和策略、城市雨洪管理政策机制、雨水设施水量和水质控制机理、绿色建筑雨水系统等。分项规划是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四方面进行水系统的规划;分类实施是提出海绵型绿地广场、海绵型道路、海绵型建筑与小区三类海绵型项目的建设指引。***后确定近期海绵城市***建设片区,形成一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