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时限
(一)2017年至2019年已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迟不得超过2020年4月底。
(二)列入《2019年名录》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期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执行(守法)报告等填报工作。承诺整改的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核发。市行政审批服务***负责***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负责辖区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决定。
排污许可证实施期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管理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要求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其中,实行***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分别向市、县(区)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许可证注意事项
1.因排污单位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质量较差、不配合环保部门修改完善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获取排污许可证的,后果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
2.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并在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和厂区大门口张贴带有二维码的标识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