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成立近二十年来,具有较高的***功底以及办案经验,能够为您提供的***服务。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公律业务、执行案件代理、再审案件代理、不liang资产处置等业务。
执行难
执行难的产生原因:(一)司fa不公因***工作人员自身的fu败和地方***ling导人对于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 段,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近年来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fei***的因素。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fa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在执行中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fa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fa院强制执行。
在人民fa院作出裁判后,由于zhai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fa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生所谓异议竞合问题,则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