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货物的一方为承运人,是指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它可以是公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其他单位和运输个体户。承运人有时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参与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中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缔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托运人是指托运货物的一方或指与承运人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可以是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除了承、托运双方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还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确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即在目的地接收货物的人。因此在一个完整的货物运输合同中,往往要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在不少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个人。由于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不正确,给承运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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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的核心
物流规划需要从系统的角度解决物流体系的问题,我们引用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司机(确定人员及车辆)到运输调度中心拿提货单,并在运输登统本上确认签收货运公司的调用安排:1、填写运输计划。”
批量与批次
前面是以生产为例,销售网络中也是如此,配送中心是HUB,一进一出,更直观的体现了批量与批次的改变,“集散中心”作为物流中心的一种类型,“集”和“散”都是表现批量与批次改变的一种形态。大批量的进,小批量的出,物流的精细化程度越高,批量越小,批次越多。在这个时期,所以货运的机会将会更多,货运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将成为主流,货运的去中介化,利益重构化将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