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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性(EMC)
电磁兼容的定义: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的能力。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干扰
电磁干扰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性
·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电磁耐受性
电磁耐受性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Susceptibility):传导性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辐射性
什么设备需要符合电磁兼容性指令?
依指令Article 2.1,EMC指令适用的对象,包含所有容易产生电磁干扰的设备,或是本身的功能容易受电磁干扰影响的设备。EMC指令的附件三所列出了不适用于此指令的设备:
·家用无线电
·工业制造设备
·行动收音机
·行动收音机及商用行动电话机
·科学设备
·信息科技设备
·一般电器及家用电器
·航空及航海用无线设备
·教育用电子设备
·电信网络及仪器
·电台及电视发报机
·照明灯及萤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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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ATEX指令2014/34/EU于2014年3月29日在公报OJ(L96)上公布,代替旧ATEX指令94/9/EC,以适应新立法框架(NLF)的要求。
生效时间:
2014/34/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符合旧指令的电气产品在2016年4月19日前可以继续投放欧盟市场,直到2016年4月19日。
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的主要变化包括:
1.附录内容没有变化
一些附录做了更名和重述,但其描述的主要内容仍同旧指令保持一致。
2.指令允许合规的连续性
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无需被重新评估,相关文件无需再发。此日期后则必须遵循2014/34/EU指令要求。
3.指令术语的变更
原指令不管在名称还是内容上都与”EC”挂钩,现改为”EU”。因此2016年4月20日后上市的产品的相关文件、说明书、标称铭牌数据及其铸模都需要做相应更改。
4.零部件的合格评定
零部件的合格评定程序略有改动。之前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需发证解释一个零部件的特性及其组装方法,现在制造商则必须发一个符合性证明。虽然现在有了新名称,但此部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5.文书语言应“易懂”
要求制造商使用主管机构容易理解的语言(目标市场当地语言或成员国语言如英语)提交尽可能详细的申请信息和资料。
6.数据将在认证机构间自由交换
认证机构间将会分享关于合格评定过程中的不论还是正面的结果的报告和证书,并且欧盟会将促进机构间的合作。
7.经营者责任
在94/9/EC中提及的“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商”,在2014/34/EU具体分为制造商、授权代理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并为其指明了对应责任。
8.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职责
指明了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的角色、基本程序和能力。一家认证机构的专业性可被其他成员国挑战,并且认证机构在法律上需对其子公司及分包商的工作负责。
9.风险产品的改进措施
新指令介绍了“处理危及国家层面的产品的程序”。注:此前被证明合规的产品仍有可能隐含风险——此类产品也需要改进措施。
10.针对不合规的惩罚
对于把不合规产品带上市场的制造商而言,他们可能面临从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到被判处的惩罚。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EU---CPR(2011年3月9日颁布) 将于CPR在2013年7月完全取代旧的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新的法规CPR(C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为欧盟27个成员国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了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新的法规对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准。2014年4月20日,欧盟更新PED指令为2014/68/EU,取代旧的97/23/EC。
欧盟CPR更新的内容
由于旧的建筑产品指令在各个成员国内参照本地法规执行,而各个成员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测试及认证相当的复杂且费时。
新法规CPR更好地采用了定义了立法组的目标且采用更清晰的机制、简化了生产企业在管理方面的负担。除了CPD定义的六项基本性能的要求以外,CPR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对中国的建筑产品产品出口及厂家的要求更为全。更新内容包括:EMC指令不包含仅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专业定制评估套件。
欧盟CPR的管辖范围
法规的适用范围所覆盖的‘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性方式构成建筑工程的任何产 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如:玻璃、混凝料、水泥、管道、屋顶材料、木板、吊顶、沥青混合料、地板、下水道设备、砖块、门窗、结构金属产品、保 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等
的低电压指令(LVD) 2014/35/EU已于2014年3月29日在欧盟公报(OJ)公布,此项指令将替代原低电压指令2006/95/EC。原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止。
新指令2014/35/EU 与原指令2006/95/EC 具有相同的范围和安全目的,不同点如下:
1. 新指令澄清了其采取包括远程销售方式供货,不管在欧盟内制造或从第三国进口新的或二手的电气产品都包括在指令范围内。
2. 专业人员研究使用的订制评估套件及其开发装备不在此指令范围内。
3. 针对新指令的协调标准考虑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相比指令2006/95/EC,新指令2014/35/EU增加了如下内容:
1. 新指令采用了新立法框架(NLF)。澄清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职责要求。
2. 为方便各方交流信息,除通信地址外,新指令鼓励工厂提供一个电子网络地址。
3. 新指令澄清在符合性评估过程中无需公告机构介入。
4. 新指令明确规定技术文件应包含充分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5. 新指令规定了详细的市场监管,危险电气产品的处理及事后防护流程。
6. 新指令规定了当发现CE标志、CE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或制造商信息不符合要求时,制造商和进口商应采取纠正措施纠正不符合项。否则,相关成员国将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在市场销售,并确保已销售产品从市场上被召回。
7. 依据新指令,成员国需制订适用于违反该指令相关的各成员国法律的惩罚规程,该惩罚规程包括严重违反时的惩罚。
重要日期
1. 新LVD已于2014年3月29日在欧盟公报(OJ)上公布。
2. 此项指令将于2016年4月19日在成员国国家立法中生效并执行。
3. 新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取代现行指令2006/95/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