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的安装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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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7.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51309-2018第3.3.8条第2款对集中电源的设置要求如下: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3.4.6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