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无论是关联方间的股权转让还是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都应当采用股权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转让收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股权转让,特别是关联方间的股权转让,项目实施方案及安全等级计划报告,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从而减少甚至不产生转让收益,进而降低、逃避纳税。部分税务机关已意识到上述问题的存在,并在关联交易的税务稽查中对股权转让尤其是按成本或者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的股权转让给予特别关注。
对企业而言道理一样,企业可以通过股权1融资,也可以通过债权融资,两者的比例可以千差万别,得出的股权价值也会随之变化,但企业价值是固定的。股权价值计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而且还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必然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市场的有效性假设,在市场强式有效时,投资者掌握完全信息,其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期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
以股权1融资方式投入资金的投资人称之为"股东",以债权方式投入资金的投资人称之为"债权人"。"债权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否支撑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股权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够合理。比如,应当选用收益法,却选用了成本法或市场法;由于在股权资本中,优先股占的比例很小,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可将企业的股权资本价值简化为普通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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