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了对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本法要求,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培训工作主要侧重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侧重于熟悉掌握***方针政策,围绕全局性重大问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二是要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提髙开拓创新、调查研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三是要侧重于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抽样、快速检验及监督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食品安全领域的新知识,掌握食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跟进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四是要侧重于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工作的培训,***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清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现状与风险评估以及食品污染物和***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五是要侧重于培养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廉洁、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强化了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依法核实举报的义务
本***定,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举报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行为不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有关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及到不良乱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