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在本案中我方主张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而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时已经认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需要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但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此处指的是被告与其前妻的子女);二是***还没有处理清楚。离婚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关键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显然,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费用制度的设立,有以下意义
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依照***规定,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费用。费用制度的设立,有以下意义:
,收取费用,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收取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为***、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
第三,收取费用,有利于维护***主权和经济利益。
离婚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其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
对方“***”怎么办?
对方“***”怎么办?
造“假***”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中当事人顾虑之一。其实,有一定的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不予认可,通常对***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罪的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权利与技巧,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因伤获得的***金、***赔偿金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财产约定的特殊形式】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人民应予受理。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人利益的,对***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