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应具备的条件
1.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承***的实现。
2,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

1,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剩余保护期越长,价值评估越高,剩余的保护期越短,价值评估越低。作为一种担承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很有效的途径来保障***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承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专利权价值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
①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否经过了撤销、无效及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能成立。这套模式目前正由北京交通***推行,从前期推行的效果来看,各方反应十分积极,效果十分。如果已经经过了撤销、无效及异议程序,并且异议已被宣布不能成立,则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的效力可靠性就较高,因此同等条件下其被评估出来的价值也应该高些。②作为专利权质押标的的专利是何种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其效力一般不如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因此在对前述两种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不能与发明专利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