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价的功能之一
水路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运输过程是社会产品生产过程的继续,运输费用是产品价值的构成部分,因此水路运价体系及运价水平的合理与否,对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的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水路运价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运输一方面起着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经济活动的“纽带”、“大动脉”的作用,合理的水路运价可以从经济上保证这种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合理的水路运价对整个水路运输业的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它可以在经济上刺激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服务水平,不断适应并满足国民经济对货物运输的需要,以达到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的目的。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以经营暂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单位按照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后原状复运出(进)口为基本目标的,对不能原状复运出(进)口的则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针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及使用的过程,海关在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监管作业程序。
溢短货物的处理
理货人员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货物时,可按下列要求处理:
1.理货人员对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理数装船,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要求装船,应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后,方可装船。对短少货物,应联系发货人补装货单数字。发货人无货补足,应将整票货物退关,或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如货人既不退关,又不更改装货单,理货人员应按理货数字批注装货单。
2.理货人员对进口货物应按进口舱单数字理数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编制货溢短单;对散件的货物,应尽量拆合成原件,如无法拆合时,可按短件溢支处理;对无标志标志不符的货物,按溢卸货物处理;对不同票的相同货物,联系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溢短
3.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未列入的货物,如标志完全不符或卸货港非我国港口等,不能理数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时,应通过其代理人办妥海关手续后,方可卸船。
4.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已列入的货物,但目的港、运输标志是属于国内其他港口,可视同本港口货物理数卸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