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灭火设备产品中的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包括:车用消防泵、消防球阀、消防泵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枪、泡沫枪、干粉枪、脉冲气压喷雾水.枪、消防炮、分水器、集水器和消防接口。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应予以配合。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强制性认证制度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1.2.4认证委托人提出证书延续认证委托时,因企业信息变更等未完成,导致无法受理证书延续认证委托的,评定中心 可在变更等得到确认,经认证决定后,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五年,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不再衔接。8.1.2.5对于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延续原证书有效期,新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衔接。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完成证书延续认证决定的,按照批准日期颁发新的证书,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