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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O催化燃烧设备系统工作过程主要划分为三种状态:参数设定、燃烧运行和燃烧停止。燃烧运行状态燃空比的调定,催化燃烧时的“燃气/空气比值”范围一般在4%~11%之间;在一定的燃烧条件之下,燃/空比为6%时,就能实现较好的催化燃烧效果,燃烧系统就可以得到热效率,同时又能取得较好的排放效果。
应根据废气组分、净化效率等要求确定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 s。
应根据废气组分、净化效率等要求确定燃烧室燃烧温度。燃烧温度一般宜高于760 ℃。
蓄热体比热容应不低于750 J/(kg·K),短时间可承受1200 ℃的高温冲击,使用寿命不低于40000 h。
蓄热室截面风速不宜大于2 m/s。
蓄热室进出口温差不宜大于60 ℃。
当废气浓度波动较大时,应在前端采取稀释、缓冲等措施,确保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废气浓度低于下限的25%。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空气中普遍存在且组成复杂的一类有机污染物,其污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多数VOCs本身具***理特性,危害***健康;另一方面是一些VOCs具有较强的光化学反应活性,能在环境中进行二次转化。目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恶臭气体的污染与控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燃烧后的热废气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冷空气,热交换后降温气体部分排放,部分用于蜂窝状活性炭的脱附再生,实现节能的目标。整套设备含有预滤器、吸附床、催化燃烧床和风机等设备。相比其他有机废气处理方法,该方法是一种综合处理模式,汲取了其他模式的优势,技术较为成熟可靠,对于处理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具有较大优势,在催化燃烧的作用下,净化效果可以达到佳。
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支持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含VOCs溶剂使用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行动实施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励炼油石化等VOCs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行动实施阶段内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
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
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责令无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废气收集治理,严肃查处拒不治理、排污的企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处罚,同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纳入《管理名录》“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登记。
如果排污单位依法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在***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一般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不满足条件的,还需要按照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再次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