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专用测试仪器分期分批次测试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的显示,试验烟、温感探测器动作是否灵敏;检查试验主控屏是否正常,有报警信号源时是否正确显示某区探测器动作,警铃蜂鸣是否鸣响;试验手报按钮报警,本层及其上、下各一层警铃是否动作鸣响,消防中心显示报警区域是否准确;检查主控屏和联动控制屏的各项输入、输出显示功能是否正常,并清洁、***;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a.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b.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注:此条专门对探测器的清洗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