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fa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fa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j较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chang债wu的措施。人民fa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fa院直接变卖。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由人民fa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fa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1.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法》第227条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fa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法》的规定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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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产生原因:
1.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突出,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没法执行;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
2,强制执行***不健全有关执行的规定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空白多,漏洞多;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fa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diao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对执行人员wei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缺乏quan方位的严格的规范要求,执行人员、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在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律师如何成功代理执行案件?
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定期、多次、面对面”地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执行案件之复杂、数量之多,已是、zhi法过程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各级fa院的执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务也很艰巨,不仅要受理案件,同时还要出外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去***、工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因此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该认真负责地对该案件进行跟踪,时刻保持和办案法官的联系,尽量是能够和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而不是简单的电话沟通。(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本人曾代理的执行案件,多的曾去fa院二十次有余,后申请人的执行财产全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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