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间接执行: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zhai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fa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bao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责任。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fa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fa院强制执行。但这种强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管辖fa院: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定,以及、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fa院或者与一审人民fa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fa院执行。
***规定由人民fa院执行的其他***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fa院执行。人民fa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fa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缺乏quan方位的严格的规范要求,执行人员、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在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上一级人民fa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执行。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答:股东zeng资不实,不论公司zhai务发生在不实zeng资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加zeng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zeng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