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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认证合格评审模式
1.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包括:承压设的总体描述、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采用的标准清单、检验结果、试验报告等。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 标志并提出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此模式不需要***机构(Notified body) 执行评审。
2. 模式A1:带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除模式A 要求外, 由制造商执行终评定(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除CE 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体现***机构的责任,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机构识别号。
3. 模式B :EC 型式批准
由***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 要求外,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批准性联接(焊接) 工艺;验证焊接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机构将颁发EC 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10 年。新版ISO13849-1标准覆盖了气动系统、液压系统和机械安全控制系统。
4. 模式B1 :EC 设计批准
由***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机构的评审项目同模式B。***机构将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有效期10 年。
5. 模式C1 :型式符合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在每台产品上打CE 标志、***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6.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每3 年完成一次复审。***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7. 模式D1 :生产质量保证
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8.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终检验和试验, 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9. 模式E1 :产品质量保证
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 ISO9003) 进行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10. 模式F :产品验证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 设计批准证书和指令要求。
***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验证焊接人员和NDT 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产品的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欧洲允许频谱的信息通告(Notification)CTR(TBR)测试。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机构识别号, 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1. 模式G:单台验证
制造商按模式A 编制技术文件。***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 检验内容除模式B 的项目外,包括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 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个人保护装备的例子有太阳眼镜、其他类型的护目镜、验光眼镜、安全帽、特殊用途鞋、保护手套、保护衣、救生衣、高能见度背心等。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2. 模式H: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制造、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模式D。每台产品打CE 标志、***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13. 模式H1 :带设计批准和终评定特定监督的质量保证
除模式H 的要求外, 还需补充:
1) 制造商向***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机构颁发EC 设计批准证书;
2) ***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对制造商执行的终评定(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执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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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ATEX指令2014/34/EU于2014年3月29日在公报OJ(L96)上公布,代替旧ATEX指令94/9/EC,以适应新立法框架(NLF)的要求。
生效时间:
2014/34/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符合旧指令的电气产品在2016年4月19日前可以继续投放欧盟市场,直到2016年4月19日。
与旧指令相比,新指令的主要变化包括:
1.附录内容没有变化
一些附录做了更名和重述,但其描述的主要内容仍同旧指令保持一致。
2.指令允许合规的连续性
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无需被重新评估,相关文件无需再发。此日期后则必须遵循2014/34/EU指令要求。
3.指令术语的变更
原指令不管在名称还是内容上都与”EC”挂钩,现改为”EU”。因此2016年4月20日后上市的产品的相关文件、说明书、标称铭牌数据及其铸模都需要做相应更改。
4.零部件的合格评定
零部件的合格评定程序略有改动。之前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需发证解释一个零部件的特性及其组装方法,现在制造商则必须发一个符合性证明。虽然现在有了新名称,但此部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5.文书语言应“易懂”
要求制造商使用主管机构容易理解的语言(目标市场当地语言或成员国语言如英语)提交尽可能详细的申请信息和资料。
6.数据将在认证机构间自由交换
认证机构间将会分享关于合格评定过程中的不论还是正面的结果的报告和证书,并且欧盟会将促进机构间的合作。
7.经营者责任
在94/9/EC中提及的“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代理商”,在2014/34/EU具体分为制造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并为其指明了对应责任。
8.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职责
指明了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的角色、基本程序和能力。一家认证机构的***性可被其他成员国挑战,并且认证机构在***上需对其子公司及分包商的工作负责。
9.风险产品的改进措施
新指令介绍了“处理危及***层面的产品的程序”。注:此前被证明合规的产品仍有可能隐含风险——此类产品也需要改进措施。
10.针对不合规的惩罚
对于把不合规产品带上市场的制造商而言,他们可能面临从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到被判处的惩罚。
本公司有近10年的体系咨询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符合ISO9001 、ISO14001体系运行,***企业进行ISO认证内审核 管理评审,顺利通过ISO体系认证现场审核
欧盟CE认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的内容:
·符合声明书(及/或受管制产品的验证);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与产品辨识;
·欧洲地区代理商的姓名与地址;
·列出所遵循的调和标准,和/或满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产品说明(型号、产品名称等);
·操作手册;
·产品的全部计划;
·测试报告;
·设计细节、操作描述、零组件清单、测试理论基础、电路图,含所有为满足健康与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项目。
制造商或欧盟代表***负责技术文件和符合声明的正确性。制造商必须实施内部作业,以确保产品维持其符合性。技术文件在后一批产品制造之后,在一个区域内市少应保留十年,以备检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