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三)引航员。
船员***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保安意识;
(七)负有保安职责船员;
(八)船舶保安员;
(九)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