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fa院的生效文书难于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fa院的生效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为po解“执行难”,fa院拟出台一项解释,对拒不执行fa院生效***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fa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解释的层面,可见fa院po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为po解“执行难”,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联合发文quan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联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等。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使其为“老赖”行为付出代价。 对fa院限制高消费的举措,法学***大都表示认同。认为此举在当前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fa院申请***执行。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fa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fa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执行条件的,执行fa院应当及时***执行。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fa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fa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fa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人民fa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