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评定中心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产业政策;(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文件);(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其他******、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
8.5.2.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12个月,且 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 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的,评定中心暂不受 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