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价的分类之四
4.按运价单位划分
(1)单一运价。指对同一货种不论其运输距离长短,都采用相同的每货运吨运价(以下简称“运价率”)。这种运价一般仅适用于短途航线、轮渡或某些海峡间的货物运输。我国仅在内河和市内轮渡航线使用单一运价。
(2)航区运价。指适用于同一航区内各港间按不同货种、不同运输距离而规定的差别运价。这种运价的特点是同一货种随运输距离变化其运价水平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有时称这种定价方式为“里程运价”。航区运价又可分为下面两种主要形式。
①均衡里程运价。同一货种货物的运价率的增加随运输距离的增加成正比关系,即每吨公里运价为不变值。某些内河航区采用这种定价。
②递远递减运价。对同一货种,每单位里程的运价随运输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如在100海里时运价为0.1元/吨海里,则每吨货物100海里的运费为10元;而在200海里时运价为0.09形吨海里,则每吨货物的200海里运费为18元。
(3)航线运价。指按照船舶运输的航线对货种进行定价。如秦皇岛一广州煤炭运价为30/吨。航线定价也可以包括中转在内的运输定价。


溢短货物的确定之二
二、销账
销账就是理货长根据计数单,按工班、分舱口在销账单上填人货物数字。
不同的货类,有不同的销账方法:
1.一般件杂货。根据计数单上标明的提、标志、件数,在销账单上找到相对应的一票,将其件数填入本工班的格子内,且在件数前面注明舱口数,如有散捆、散件货物,应注明支、块、包等单位名称;如有无标志或标志不符的货物,应另外填写,且注明无标志和杂标志;如一票货物有几种包装,应分别注明包装名称及其件数,不能笼统销“××件”。
2.大宗大票货物。除了按上述要求在销账单上填写清楚外,还应根据现提货物流向,在货物流向单上分别填明车/驳号、件数、工班日期和理货员姓名等。
3.成套设备。根据计数单上的提、件号、重量和尺码,先在重件清单上销清,然后再在销账单上如实填写。
销账是理货长在卸船理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认真、仔细地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为卸船理货结关打下良好的基础,才能为理货结果提供一个准确的数字,才能为进口货物是否有溢短提供可靠的依据。
溢短货物的处理
理货人员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货物时,可按下列要求处理:
1.理货人员对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理数装船,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要求装船,应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后,方可装船。对短少货物,应联系发货人补装货单数字。发货人无货补足,应将整票货物退关,或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如货人既不退关,又不更改装货单,理货人员应按理货数字批注装货单。
2.理货人员对进口货物应按进口舱单数字理数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编制货溢短单;对散件的货物,应尽量拆合成原件,如无法拆合时,可按短件溢支处理;对无标志标志不符的货物,按溢卸货物处理;对不同票的相同货物,联系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溢短
3.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未列入的货物,如标志完全不符或卸货港非我国港口等,不能理数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时,应通过其代理人办妥海关手续后,方可卸船。
4.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已列入的货物,但目的港、运输标志是属于国内其他港口,可视同本港口货物理数卸船。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之五
(三)、后续阶段:海关监管的解除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例如说,机器设备它的监管期是5年,还没满5年呢,要申请解除海关的监管,例如说为了在国内销售、或者转让给别的企业、或者是放弃这些设备,或者是将这些设备退运境外),我们就来看,不同的情况,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1)在海关监管器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想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