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个庞大的垃圾产出国,且仍保持着8%~10%的年增长率。如今,*** 2/3 以上的城市深陷“垃圾围城”困境,很多城市已无处填埋。虽然我国从 2000 年开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 8 座城市试行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但是至今没有一座城市取得理想的效果。统计显示,即使是早试行垃圾分类的北京市,分类投放正确率仅为 16.92%~34.56%。事实上,垃圾分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垃圾回收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既有宏观层面的政策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居民个体因素,如价值观、对垃圾分类知识的知晓度]等。然而,国内文献在该领域的研究乏善可陈,既缺乏理论架构,也缺乏大样本的实证研究。
垃圾的科学分类,是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基础。垃圾分类是循环经济中的应有内容,垃圾分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一些垃圾通过回收还可以再使用,即循环使用。垃圾分类具有几个明显的好处: 一是可以减少占地。目前处理生活垃圾多是采用填埋和焚烧的方式。在进行处理以前,堆放在垃圾场会占用大量的土地。如果对垃圾预***行分类,去掉能回收的,将大大减少垃圾的数量,自然减少了占地。二是减少环境污染。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镉等***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 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 焚烧垃圾也会产生大量的废气污染。因此分类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三是节约资源。垃圾中有 30%—40%可以回收利用,通过垃圾分类,将可回收的垃圾继续使用,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垃圾分类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十分明确。日本通过***明确了***、地方***、企业和民众各参与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日本《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规定,***的责任主要在于制订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地方***的责任则是根据***制订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和处置。同时,地方***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在与***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方性政策。
企业的责任是根据***制订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在其经营活动中,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产品和容器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提高其产品和容器的耐久性、***该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的责任。在原材料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企业有责任自行进行适当的循环,或者承担相关费用,使可循环资源得到适当的循环,并使不可循环者得到适当的处置。日本的***还规定,企业有责任在其经营活动中,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通过使用循环物品等方式,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并有责任协助***和地方***实施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