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医鉴定其他相关内容,法医鉴定,管理制度2005年2月通过的《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从事下列***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需要由***行政部门商人院、人民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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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鉴定步骤:提出要求评定的申请办理。2、交纳鉴定费。3、受理。当接受申请人或委托人明确提出的申请书和交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并应在受理当日起按相关要求开展评定的准备工作。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5、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产生,在要求期限内尽早以标准的文书方式发送给申请人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