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备火灾时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此,本条对这些场所做出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规定,其工作照明的要求是工作性质决定的。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关系到人员安全疏散和人身安全,不允许问断。因此规定工程内的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当其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采用多台分布式布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一台EPS可以为一个防区或多个防区供电。一个分配电装置一般为一个防火分区。EPS为分配电装置提供交流24V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相较直流电源具有传输距离元,简单方便的调整输出电压的特点。分配电装置为灯具提供直流24V的电源。灯具采用电源/通信复用技术,大大的减少了工程不限的材料,人工成本;并且灯具采用无极性设计,降低了对安装技术人员的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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