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所在地区:天津 天津
联系卖家:赵律师
手机号码:18526067356
公司官网:www.Daihaojulawyer.com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代号菊,承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前公诉科副科长,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人、法治建设**标兵。《检律三人行》客座嘉宾、天津经济广播特邀点评嘉宾律师。处理过上千起案件,包括数十起轰动**的要案,积淀深厚的**知识,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寸步不让!人生危难......

天津静海律师优选商家,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产品编号:1797404580                    更新时间:2020-08-20
价格: 来电议定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财产**,****
  • 公司官网:www.Daihaojulawyer.com
  • 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名片:

赵律师 1852606735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合同***律师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合同***律师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请求人民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律师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上是属于一种行为,对于犯来说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犯的家人承担赔偿责任吗?这是大家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本文就为大家进行相关的介绍。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的家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退赃退赔一般是本人的财产。但家属自愿以自己的财产退赃的,***也是允许的。这样可从轻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拆东墙补西墙”的认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下称“拆骗”)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归还的部分不作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电话:185-26067356传真:185-26067356联系人:赵律师 18526067356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主营产品:财产**,****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