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3.《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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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