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等对环境***物质的蓄电池。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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