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和***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的规定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报告。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