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没有找到明确答案,我们再看一下行政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是公司登记***。
变更申请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规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及规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复印件;
3、***、行政的***和国无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实务操作角度,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也仅是进行名称变更,而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转让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并不是《公司的法》所界定的非***资产出资行为,其无需进行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