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时限
(一)2017年至2019年已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需立即依法领证或登记,迟不得超过2020年4月底。
(二)列入《2019年名录》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期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执行(守法)报告等填报工作。承诺整改的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茶山、寮步、大朗、大岭山、石龙、石排、企石、横沥、东坑等9个镇的排污许可证,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核发;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1***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区别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简称“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制度是依据建设部1994年颁发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对所有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进行管理的制度。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