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压力容器是多种生产工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常见生产工艺及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中的主要作用原理,是正确操作压力容器的基础。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还要求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凡需登记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运前或投运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容器在有效的检验期内使用,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压力容器的操作。
(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平稳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要求操作人员加强压力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包括工艺条件、容器状况及安全装置等),发现不正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或排除,以免恶化;当发现容器出现故障或问题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以上几点是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对于不同工艺用途的容器,还必注意其特殊的操作要点。
4.4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在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前或者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安排检验。
4.5 安全状况等级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3级~5级,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照本标准的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4.6 检验周期
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2~3年进行
一次定期检验;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应当监控使用,监控使用时间
不得超过1年,并由检测单位确定监控期间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经风险评估的压力容器,可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可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但长不能超过5年。
4.7 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超高压水晶釜等超高压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并确认存在损伤的;
(5)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6.1.2 壁厚测定的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检测易腐蚀、易冲蚀、制造工艺减薄、变形、修磨后的部位及壁厚小于原设计壁厚的部位。
厚度测点部位及数量:
a)筒体每筒节不少于4点,封头每块板不少于4点;
b)与设备本体连接的接管应逐根测厚,***测量排放(疏水、排污)接管的厚度;
c)对设备超温及外观检查发现的怀疑部位增加测厚点。
d)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