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水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海关或其他权利***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件。

注意事项:1.首先应与港地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