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没有找到明确答案,我们再看一下行政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是公司登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实务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在就《公司的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而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时并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问题是,如果没有工商变更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当如何操作,该等***变更登记是否还存在可供公开查询的机构,其变更行为的公示公信又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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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关于整体变更中“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要求应视为在整体变更折股时对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规定的细化,其并不表示整体变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设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