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2,强制执行***文书指1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fa院执行人员按照***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为。
3.强制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1务***和***迟延履行金。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
di一条人民fa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也有一些法学***担心此举若实施不当,有可能带来一定的fu面效应。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diao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li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ju留等强制措施,构成fan罪的,已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di一条di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ju留等强制措施,构成fan罪的,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fa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上一级人民fa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执行。
代理fa院执行案件
执行方面的***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现行的***条文,赋予fa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se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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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fa院慎之又慎。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