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卷帘设置的有关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中防卷帘的设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
1.《高规》第4.2.4条:两座高层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1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2.《高规》第6.3.3.4条: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3.《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1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定第5.1.1条的规定。处理办法:检查控制中心控制装置本身,检查控制模块,检查传输线路。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高规》第5.1.5.2条: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高规》第5.4.5条: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6.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纽;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设置部位
在建筑物的中庭,自动扶梯开口部位,建筑中建筑面积超过了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1大允许面积,因功能或工艺要求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存在困难,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在消防实践中防火卷帘设置的不合理性有:
1.当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在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置防护卷帘,这种作法可操作性不强。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输入电源,再进行故障排除工作。因为发生火灾时火焰的热辐射是从下向上蔓延的,如果相邻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较多建筑物外墙防火卷帘不能及时启动,则火势会向相邻建筑蔓延扩大。
2.消防电梯前室设置防火卷帘。因为消防电梯前室都设有正压送风系统,当消防电梯联动时因具有停止功能而使电梯前室形成较大开口面积,影响其防烟效果。
3.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因设计二步迫降,当手动、自动、机械三种控制方式出现故障后,一方面不能及时有效隔离烟火,另一方面也不便于人员疏散,因此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门比防火卷帘更合理些。

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1、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00h考虑。
2、设在疏散走道和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1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3、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4、应有防火防烟密封措施。两侧压差为20Pa时,漏烟量小于0.2m?/㎡.min。
5、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6、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