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是个庞大的垃圾产出国,且仍保持着8%~10%的年增长率。如今,*** 2/3 以上的城市深陷“垃圾围城”困境,很多城市已无处填埋。虽然我国从 2000 年开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 8 座城市试行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但是至今没有一座城市取得理想的效果。统计显示,即使是早试行垃圾分类的北京市,分类投放正确率仅为 16.92%~34.56%。事实上,垃圾分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垃圾回收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既有宏观层面的政策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居民个体因素,如价值观、对垃圾分类知识的知晓度]等。然而,国内文献在该领域的研究乏善可陈,既缺乏理论架构,也缺乏大样本的实证研究。
1992 年 颁 布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2007 年 4 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 措 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应 当 逐步实行 分 类 投 放、收 集 和 运 输。具 体 办 法 由 直 辖市、市、县建设 ( 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和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各种地方性***、规章等***性文件。这些地方性***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相关管理责任。无 论 是 全 国 性 法 规,还 是 地 方 性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 标 准。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垃圾分类立法及配套措施,使得垃圾分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纯 属 于“自 愿”行 为,严重制约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