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令应适用于:
(a) 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供暖、热水生产、制冷、照明或洗涤并在其正常水温不超过150℃的燃气器具,以下简称为“燃气器具”。压力通风燃烧器和装有这种燃烧器的加热器也视为燃气器具;
(b) 除压力通风燃烧器和装有压力通风燃烧器的加热器以外,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用于装入一个燃气器具中或者组装成这种燃气器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和组件,以下简称为“配件”。
2.本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不包括那些专门设计用于工业场合实施工业过程的燃气器具。
3.就本指令而言,“气体燃料”是指那些在105Pa气压下,温度15℃时为气态的任何燃料。
4.就本指令而言,当燃气器具处于下列状态,即可称为“正常使用”:
(a)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正确安装并定期维护;
(b) 在燃气质量变化正常和供气压力波动正常情况下使用;
(c) 按照燃气器具的预定用途使用或能够合理地按预期的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