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清楚和***承包的对应关系。小编为大家整理常用的和***承包的对照关系如下。
1.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
2.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
4.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5.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6.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人或者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分包单位的;
(八)******规定的其他发包行为。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发包、转包、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