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认证办理第三方检测机构
欧盟CE认证办理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欧盟CE
欧盟CE-EMC电磁兼容主要测试项目
欧盟CE-EMC电磁兼容主要测试项目:
CISPR 11/EN 55011 工业、Yliao和科学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13/EN 55013 广电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14/EN 55014-1 家电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15/EN 55015 灯具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20/EN 55020 广电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CISPR22/EN 55022/VCCI V-3/FCC 47 CFR Part 15B 信息技术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24/EN 55024 信息技术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55014-2 家电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547 灯具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000-6-1 居住、商业、轻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000-6-2 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000-6-3 居住、商业、轻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EN61000-6-4 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EN50091-2 不间断电源的EMC要求
EN 60555-2/EN 61000-3-2 电源谐波检测
EN 60555-3/EN 61000-3-3 电压闪烁检测
IEC/EN 61000-4-2 静电放电抗干扰性检测
IEC/EN 61000-4-3 射频电磁波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4 电性快速脉冲群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5 雷击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6 传导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8 电源频率磁场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11 电压瞬降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12 振荡波浪涌
IEC/EN 61000-4-13 谐波、谐间波抗干扰
车载电子产品CE认证办理机构
车载电子产品CE认证办理机构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EN50498:2010标准,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roduct family standard for aftermarket electronic equipment in vehicles。适用产品范围车用的不涉及抗扰相关功能的产品(可以简单理解为,不影响行车安全,车上可以拆掉而不影响车的正常,还有就是可以往车上加的电子产品)。
这类消费类汽车电器产品都可以CE认证的方式,通过测试证明产品满足EN50498:2010标准的要求后销往欧盟各国。这样,不但认证测试的流程可以完全本土化,而且相对e/E mark型式认证而言,费用大大降低,周期大大缩短,对于系列产品的申请和报备或证书内容的变更也会更适应市场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