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法实施条例》等******,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如前文所述《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分包及等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可以看出,我国******对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
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转包无效,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转包与劳务分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