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包括本文讨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并不涉及***变更的规定。结合该章其他条款,在规定名称变更(A28)、住所变更(A29)、法定代表人变更(A30)、注册资本变更(A31)时,行文上并不区分有限和股份,均统一表述为公司(按照该《条例》第二条,称公司时包括有限和股份),仅在有关***变更规定时特别写明是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变更
当公司拓展新业务或者调整业务领域,就要及时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范围,如果涉及资的质审批时,需要及时申请相关资质。
高管信息变更
如果有董事、法人、监事、经理等发生变动,要及时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这一项在实际经营中很容易被忽视,尤其是监事这一岗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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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法》第九条进行文义的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公司的法》中被明确界定为“变更”行为而非“设立”行为。如将整体变更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新设行为,则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设前有限公司发生了注销,应按公司注销程序进行请算,再由原股东再以请算后所得的财产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但《公司的法》第九条第二段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的法》并没有根据请算程序处理公司的******,而是基于“变更”行为直接产生了******的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