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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网络时代,这种“市场失灵”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度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权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复zhi作品的次数和时间收费,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理论失去存在的基础。而实际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说一整套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中国南宋绍熙年间(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称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上述成本对于大量市场价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构成“市场失灵”的充足理由。事实上,许多为私人目的复zhi作品的行为要么没有明显的经济上的重要性,要么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便利研究工作而被认定为正当。更何况,虽然网络的触须正在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由于经济、地理和人们自身的原因如存在视力、智力障碍,网络终究有其局限,对于某类地区、某类群体,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网络失灵”。这样,网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存在使得版权限制制度依然有相当的适用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