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没有找到明确答案,我们再看一下行政的***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专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的***,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同时,第四条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是公司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无院、地方人民证府或者其***的本级人民证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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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第九十五条出现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有着立法的历史因素。根据1993年的《公司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但事实上,比如笔者所经办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广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变更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提交的***形式变更文件中不得出现“创立大会”等内容,其认为变更前的“有限公司”和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新设公司的情形,故亦无“创立”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