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1.前述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64号)
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