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5](P7)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的民事主体,公司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务负无限责任。
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公司制度 编辑公司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企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规程和行动准则。按公司制要求建立的一整套公司管理制度。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制度 编辑公司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企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规程和行动准则。按公司制要求建立的一整套公司管理制度。通常情况下是指公司管理制度。